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9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須為證券權利人。查聲請人提出股東持有股票明細表所載之股東係 廖振喜 ,顯見非聲請人,是請提出聲請人取得系爭證券權利之釋明文件,及發行公司止付通知書(若係委任關係則提出委任書,並以權利人為聲請人)。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