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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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原告 陳柏霖 即 陳振嘉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被告 劉淑芳
劉家瑋 劉揚 法定代理人 游瑞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4,75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