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315號上訴人五甲人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複代理人 王睿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 律師
吳思漢 被上訴人 黃克強 訴訟代理人 李必琴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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