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76號原告 林詩涵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宇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奇璋 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附民字第495號裁定移送前來。因被告李奇璋被訴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易字第1867號判決不受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