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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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87號原告 楊瑞全 被告 劉可婕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依據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民國108年7月8日中市稅屯分字第1083113404號函覆,坐落臺中市○○區○○巷0號房屋(即系爭房屋)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國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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