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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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原告為被告之股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告 陳登萍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原告為被告之股東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陳報完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致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之起訴內容確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確認所應採行之訴訟程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其持有被告3000股之市價若干?逾期本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