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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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告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林芳祺 、 林仕杰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
0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59,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3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2,8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