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告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林芳祺林仕杰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
0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59,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3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2,8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燕媚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