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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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告 習家淦
王櫻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習家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宏明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何金水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19,73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且前開原告請求金額中,包含特別休假之未休工資459,137元(計算式:254747+204390=459137),屬被告尚須給付薪資,此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2,480元,故本件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48元(計算式:00000-0000=35348),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