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告 林美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珝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