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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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告 向璜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 律師
洪佳茹 律師被告向美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2,050元【即本件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5,000×118.03+本件房屋之課稅現值191,300元=3,142,0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