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 羅順明 被告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4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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