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小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羅小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義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
4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