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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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61號
原 告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傑海事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5,003元,應繳
裁判費63,6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3,16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