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5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清和劉明安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11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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