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宜祥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偽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大為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