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037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退票理由單影本(2紙)。
㈢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補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