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888號債權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係住「臺北縣樹林市○○街○○○巷○○號3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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