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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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字第234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國外居住所地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雖載有被告甲○○之住所,惟被告甲○○已於民國93年7月29日遷出國外,足見被告現未居住於上開所載住所。爰命原告補正被告之國外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