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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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郭信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信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信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3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