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顏秀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0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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