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305號

上訴人 謝秀英

江泰震

江蓉蓉

江婷婷

上訴人中華光明之家共生家園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集義祠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3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0,333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5日、114年6月19日送達各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命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存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何若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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