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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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國廷楊聰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4,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2,0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具體陳述其事實及理由,須附繕本(含證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蘇小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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