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1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藥鏟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1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月9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被告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5月27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街○巷○號之住處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上午10時許,被告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重0.72公克)、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組及藥剷1支。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重0.72公克)。
(四)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藥剷1支。
(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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