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周進財
周進興 周 陳美貴 周進壽 周進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盈蘭 被告 蕭有盛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5,556元(計算式:2500×(3543.36+301.49)×11/78=0000000.09,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蕭有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