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74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374號││├──┬─────────┬─────────────┬─────────┤│編│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733,239元│99年1月11日至99年2月10日│1.5%│├──┼─────────┼─────────────┼─────────┤│││99年2月11日│5.5%│├──┼─────────┼─────────────┼─────────┤│002│162,905元│99年3月11日至99年4月10日│1.5%│├──┼─────────┼─────────────┼─────────┤│││99年4月11日│5.5%│├──┼─────────┼─────────────┼─────────┤│003│500,000元│98年8月2日至98年9月1日│1.25%│├──┼─────────┼─────────────┼─────────┤│││98年9月2日│5.5%│├──┼─────────┼─────────────┼─────────┤│004│141,004元│99年2月19日至99年3月18日│1.5%│├──┼─────────┼─────────────┼─────────┤│││99年3月19日│5.5%│├──┼─────────┼─────────────┼─────────┤│005│14,826元│99年4月19日至99年5月18日│1.5%│├──┼─────────┼─────────────┼─────────┤│││99年5月19日│5.5%│└──┴─────────┴─────────────┴─────────┘
合計3,551,9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