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791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其餘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元及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定有明文。亦即兩造有約定債務之履行期限,債權人不得提前要求債務人清償。本件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並約定自民國97年8月21日開始還款,每月還款壹萬元,有債權人所提出經兩造簽名之借據附卷可參。既兩造已就借款約定清償期限,債權人僅得就已屆清償期,即97年8月21日至99年6月21日,23個月,金額共計230,000元之借款請求清償,其餘尚未屆清償期之款項即1,420,000元部分,依上開說明,尚不得期前請求返還,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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