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73號
原   告  蔡炎松
送達代收人 光榮鐵材行
被   告  李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萬貳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
仟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得心證之理由欄第三項中關於【惟被告已繳付
押租金14,000元,依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依法當然發生抵充已
到期之租金即102年1月16日起至102年3月15日止二個月之租金,
即被告尚積欠已到期租金為42,000元「計算式:56,000元-(7,
0002)=42,000元」,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之租金42,0
00元,及自102年9月16日起至遷讓交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7,000元租期屆滿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超過部分,則屬無據,不應准許。】之記載,應更正
為【惟被告已繳付押租金7,000元,依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依
法當然發生抵充已到期之租金即102年1月16日起至102年2月15日
止一個月之租金,即被告尚積欠已到期租金為49,000元「計算式
:56,000元-7,000=49,000元」,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
之租金49,000元,及自102年9月16日起至遷讓交還系爭房屋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7,000元租期屆滿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超過部分,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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