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巨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斐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竣韜王帝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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