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巨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斐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竣韜 、 王帝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