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陳玉樹
被 上訴人  賴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4,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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