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陳玉樹
被 上訴人 賴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4,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