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名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珠
樓
送達代收人 賴婷靖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秀惠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