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90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吳三培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榕毅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2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1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