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朴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72號
原   告 東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欒希青
被   告  陳永典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
午十一時五十分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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