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0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0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余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32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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