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0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013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