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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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73號聲請人 戴勝益 即財團法人 戴水 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戴水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同法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
32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戴水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99年8月11日以內授中社字第0990017014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因財團法人目的由原「社會福利慈善」,變更為「推動公益性關懷及教育活動以回饋社會」為財團法人之目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由衛生福利部改隸為教育部,因涉及捐助章程變更,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固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相對人董事會第3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06年1月17日衛授字第1060000266號函、教育部106年2月18日臺教社㈢字第0000000000A號函等件為證。惟查,本件核屬財團法人目的之變更,則若不屬於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非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之章程變更者,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又聲請人亦未說明本件財團法人有何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須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情形,又未說明本件財團法人有何為保存其財產,而須依民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變更組織之情形。則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依首揭說明,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須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本件財團法人之目的變更,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隨之變更,此部分顯非屬為維持財團法人之目的,又聲請人亦未說明財團法人有何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保存財產所須,是以聲請人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