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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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37號

原告 蔡昊恩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

被告 游欣誼

訴訟代理人 吳讚鵬 律師

複代理人 高嘉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合併起訴請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306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該執行異議之訴應專屬執行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前段規定之立法旨趣,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本件自應併由專屬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定亦採相同見解)。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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