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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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07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郁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郁娟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徐郁娟提供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危害社會秩序,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併考量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及被害情形,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