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雄補字第2239號原告 藍森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金程 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