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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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52號
原告簡明金
被告 顏詩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本院前以民國112年10月26日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該補正裁定已於112年10月27日送達,有上開裁定暨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憑(見簡補字卷第15頁、第1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簡補字卷第19頁至第23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