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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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20號

原告 郭益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文豪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鈞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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