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呂秀珍 被告 晏子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9年度桃簡字第3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秋君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蘭翔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