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7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莊振發 相對人 蔡秀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蔡丞怡蔡秀玲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1月18日至136年1月1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蔡丞怡即蔡秀玲於①96年1月23日②96年1月22日
向聲請人借款①1,800,000元②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16年1月23日②102年1月2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蔡丞怡即蔡秀玲自①101年4月23日②101年4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405,381元②135,15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1年2月1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秀瑗(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及確定證明書(101年度營簡字第163號)、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101年度司促字第15704號)等影本各1件、借據、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37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783│建│1558.00│10000分之18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37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6│台南市西港區│台南市西│7層樓房│76│76│平│鋼筋│9.│平│全部│││3│新興街107巷5│港區中州│鋼筋混凝│.1│.1│方│混凝│13│方│││││號四樓之1│段1783地│土造│4│4│公│土造││公││││││號││││尺│││尺││├──┴─┴──────┴────┴────┴─┴─┴─┴──┴─┴─┴───┤│共有部分:中州段6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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