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張坤德 被告 鄭茂榮 上列被告鄭茂榮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