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仍有證據尚待調查,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八月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陳兆翔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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