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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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執行羈押,九十年五月二日、九十年七月二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法官呂仲玉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