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㈤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㈤字第四四一號
上訴人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斌彥 法定代理人甲○○
葉飛 呈被上訴人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主文第六項「第一、二審(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甲○○負擔百分之五,餘由上訴人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第二審(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甲○○負擔百分之五,餘由上訴人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