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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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二)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七六號忠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裁定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楊省三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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