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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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陳兆翔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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