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0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0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二0號
聲請人介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書記官葛映嵐┌───────────────────────────────────────────────────────┐│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台棠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 忠孝路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萬零肆佰貳拾肆元│TA九二一五八二││││司│分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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