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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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174號聲請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原本。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秀忠